【記者黃緒勳/台南報導】成大醫學院神經科教授賴明亮談DNR之落實。賴明亮表示,為了保障末期病人之權益,免於接受不需要之急救及維生設備的羈絆,政府已在民國89年頒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於兩年後再進行修正,如果成年當事人在意識清醒時自己簽署了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o not resuscitate或 Do no resuscitation,簡稱DNR),醫療團隊可以在治療無效後助其撤除。
賴明亮表示,但是,如果是意識不清時由家屬代簽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簽署時已用上的醫療措施就無法撤除了。因為民眾多數未能了解此條例之精義,以至於同樣的憾事在醫院中反覆發生,殊為可惜。
賴明亮表示,最常見到的情況,是呼吸困難的病人在急診處為了急救而先插了氣管插管。造成呼吸困難的原因中,有些是可逆的,如急性肺炎、遭受電擊、溺水等,這些病人在治療後,絕大多數都可以回復自我呼吸弁鄏荓o以拔管。
賴明亮說,但也有一些是和呼吸弁鈳v漸喪失有關,如慢性肺氣腫、阻塞性肺部疾病、心肺衰竭、運動神經元疾病(即俗稱漸凍人)、癌症末期,以及其他多重臟器衰竭等,這些病人有可能一旦插上氣管插管即無法拔除。最淒慘的是當病人的意識還清楚時,像前述之漸凍人,在喉嚨有異物真是極端不舒服的。一旦插了管,除非自己有先前之預簽,不然只好等到另一個重大疾病,如大範圍之心肌梗塞或是中風,讓病人的生命結束,方能免除此種折磨。
賴明亮說,成醫常見到的另一窘境是:家屬不明白插氣管插管和進行氣切是一條線作業。有釵h病人家屬同意插管,但不同意做氣切,經詢問,家屬的回答是「作氣切會變成植物人」。其實這是一個極端錯誤的想法,如果插管超過兩週以上,氣管黏膜壁即可能產生潰瘍而導致病人氣管出血,嚴重者會有生命的危險。為此,醫療團隊會盡力解釋,但效果仍然不好。
賴明亮說,植物人的腦中病變位置,以兩側廣泛性大腦半球皮質性之傷害為主,外傷傷害發生初始即呈植物人狀態之病患,1年後追蹤發現成人有7%、小孩有11%能接近完全恢復。因此,嚴格而言,植物人(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是〝持續性植物人狀態〞之簡稱,需經過兩次以上之判定;若是非外傷性者,兩次判定間隔宜在1年以上,坊間在急性發病期即判定為植物人是不正確的。所以,插管和植物人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
他說,要解除前述的困境,在於鼓勵全國民眾,凡是成年人且意識清醒者,皆可先自行簽署DNR,因其效力是作用在疾病末期,若是一般疾病,醫院仍然依最好的治療方法處理。到疾病末期,醫療團隊可以因為病人已自行簽署DNR,不會落入前述拔管或氣切是否無法移除的困境,而能努力對病人進行急救,對病人及家屬皆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他說,現在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正在推動,於健保IC卡上直接註記等同簽署DNR之修正條文,成醫樂見其通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