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緒勳台南報導】29年前台灣製鹽總廠離業雇晒鹽工昨前往已民營化的臺鹽公司陳情,臺鹽公司表示,現在臺鹽已是上市公司而非當年隸屬經濟部的國營事業,臺鹽依法無據核發補償費。臺鹽可以體諒雇晒鹽工的心情,也尊重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公司必須依法行事,臺鹽對於雇晒鹽工陳情一事深表遺憾!!
臺灣製鹽總廠於民國84年7月從政府機關改制為國營事業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民國92年完成民營化;每一階段的時空背景互不相同,但照顧員工的心意始終不變。歷來臺鹽處理勞資兩造權利義務,均依循法令規範、兼具情理考量,力求勞資福祉最大公約數。但公司營運必須以合法為最高準則,臺鹽對這次陳情案件至表遺憾。
臺灣製鹽總廠時代承攬鹽工以及雇晒鹽工因為工作性質不同,在法律上身分不同,所適用之離業辦法當然亦不相同,臺鹽依照立法院之決議文及中央部會之委託,辦理代為核發承攬鹽工補償事宜,所有作為均合於法規。
由於離業雇晒工另已於71年、72年間依據「台灣製鹽總廠推行鹽灘操作機械化裁減雇晒鹽灘工力專案處理要點」第二條規定辦理離業或資遣。當年隸屬國營事業的臺鹽總廠,均依中央相關法規執行預算,且當時的雇晒鹽工離業手續均已合法完備,就勞資兩造的權利義務而言,均已順利完成階段性任務,雖之後勞基法於73年8月01日正式施行,但就73年7月31日以前已經結束之勞資關係,依法規無法溯及適用。
臺灣製鹽總廠於84年改制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轉民營化後,現已是股票上市公司,臺鹽和所有股票上市公司一樣,公司資金流用均受全體股東檢視,亦須遵照現行法令辦理,臺鹽屢次竭盡所能表達立場以正視聽,希望各界都能諒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