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委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辦理「失業勞工子女101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案,本(102)年自2月18日起受理申請,至3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本案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 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2年2月18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2年1月18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00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1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
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不得申請。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3,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5,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5,0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0,000元。
※受理申請日期:102年2月18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受理申請程序:
申請書請洽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或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
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洽詢電話:(02)8590-2807。
※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就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備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註記配偶死亡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並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