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緒勳台南報導】租屋電費新制上路,租客權益大提升,2大重點台南地政局報你知。
地政局長陳淑美指出,內政部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新制上路,7月15日起所簽訂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新制,舊約不會溯及適用,但若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租屋電費新制主要使租屋電費的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電費的爭議。
陳淑美表示,新制規定有2大重點一、電費計收標準:除了每度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收取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外,公共設施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租屋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
陳淑美表示,二、租屋電費資訊:房東在收取電費時,應提供租屋電費資訊給房客知悉,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
陳淑美說,房東未依照內政部所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向房客超收電費即屬違法,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則可加重處罰。
她說,鑑於近年學生因租屋產生糾紛愈來愈多,地政局推出「百年樹人。地政領航」計畫,透過南市各地政事務所至高中職、大專院校辦理講座,並宣導校外租屋安全、簽約注意事項、糾紛解決管道等面向,提升學生對於租賃權益相關意識,強化學生校外賃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