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彩雲/台南報導】工廠違規排放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環保機關可依法按日連續處罰,但並未探究違規原因,難以徹底改善問題。環保署為導正這種現象,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草案,規定業者應探討分析水質超標的原因並徹底改善,不能光憑一紙放流水質合格的檢驗報告就給予過關。
環保局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裁處按日連罰的案件,八成是放流水超標。以往環保機關依法開罰,但未探究放流水超標的癥結所在,無法要求徹底改善,事後僅以放流水質合格報告作為依據,即認定改善完成,因而衍生諸多執行爭議。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此次修正重點在於,主管機關需探討分析造成水質超標的原因,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業者檢送的改善完成證明文件,應包括前述改善事項的完成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合格報告,且均須由專責人員確認。若涉及功能測試者需經技師簽證。主管機關查驗改善結果時,應就違規原因之改善成果進行認定,而非單以合格水質檢測報告作為證明文件。
環保署為強化限期改善期間的污染控管及廢水專責人員、技師的角色功能,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報改善計畫書,以及相關改善完成證明須經專責人員確認或技師簽證等規定,督促業者確實改善。
環保局說,環保署同步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增訂得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之限制。業者如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違規行為改善完成之日止,依違規日數乘以罰鍰額度計算總罰鍰,金額將相當可觀。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裁罰的精神在於「鼓勵合法,嚴懲違法」,希望相關業者正視廢水處理系統的各項問題並確實改善,提升環境水體品質,維護企業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