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區林小姐詢問: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 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 扣除金額600萬元。 因此,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條件符合,即可享受此項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