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某公益團體會計劉小姐來電詢問: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本團體自結101年度支出約佔收入50%,而結餘款40多萬元係預計次年度舉辦大型活動使用,是否為免稅團體?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公益慈善團體收入大都仰賴捐款,為強化其以後年度活動資金的蓄積能力,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放寛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將全年支出須達收入70%的免稅門檻降為60%,同時增列當年度結餘款不超過50萬元者,免提報運用計畫逕予保留備用,仍可免稅;超過50萬元,如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以後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亦不受免稅門檻60%的限制。故該團體101年度支出佔收入比率雖未達60%,且結餘款並未超過50萬元,依最新規定,於今年5月份辦理101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可免繳納所得稅。 該所又說,上列機關團體若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未依使用計畫的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全部結餘款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