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行政院環保署 98 年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自今年度第 1 季開始,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優惠係數全數取消,徵收方式依第二期程的費率計量。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張皇珍呼籲臺南市各公私場所,今年申報空污費應注意優惠係數異動,採用新規定計算,避免申報錯誤。
環保局說,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應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各公私場所,未於收費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 每年 4 月、 7 月、 10 月及次年 1 月底前 ) 繳納空污費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可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時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環保局表示,應申報空污費的公私場所,尤其需補繳空污費的業者, 102 年度第 1 季的空污費應於 4 月 30 日前完成申報繳費,以免受罰。業者若對空污費申報作業、排放量計算及相關法規等有疑慮,或對核定的審查意見有疑義,可打環保局固定源空污費諮詢專線 06-6565863 或 06-6592872 洽詢,有專人提供最詳盡的說明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