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彩雲/台南報導】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臺南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台南市府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對設籍於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所提供之特殊項目救助,並自即日起生效 。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 設籍台南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及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等條件者,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另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欲申請民眾請備妥相關文件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社會局局長曹愛蘭指出,市府為補充經濟弱勢家庭婦女懷孕、生產及其嬰兒之必要營養需求,期待透過本項補助之開辦,以舒 緩經濟 弱勢家 庭的經濟負擔,同時加強對本市經濟 弱勢婦女與嬰兒之健康提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