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條文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1年實施。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說,修正案增修訂17條條文,籲請業者及早因應, 為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制度創造雙贏局面。
環保局說,環保署為建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有效管理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加強第4類毒化物運作管理,增訂販賣或轉讓第4類毒化物予未取得運作文件者之罰則,希望杜絕不肖業者違法運作第4類毒化物。
環保局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1)增訂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之定義,要求於國內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經環保署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應由製造或輸入者向環保署登錄其製造、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2)加強第4類毒化物之管制,增訂運作前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並應取得核可,與應標示毒性與污染防制有關事項及備具安全資料表等管理措施,並增訂不得販賣或轉讓第4類毒化物予未取得運作文件者(3)增訂查核毒化物之運作時,得命業者提供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等有關資料之規定。業者沒有依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既有化學物質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近來非法使用化學物質事件頻傳,從年初的「高鐵炸彈事件」及「毒澱粉事件」到最近的「黑心油品事件」,都凸顯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制度的不足。 本次修法可補正現行法規的漏洞,相關條文登載於環保署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及業者可上網參閱。
環保局指出,距離新法上路還有1年的緩衝期,業者應及早因應參考歐盟REACH法規及日本化審法等國際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就化學物質登錄噸數級距、種類、登錄資料、登錄後定期提報製造、輸入量及方式、資訊公開等進行研究,積極參與環保署所辦理的說明會並 提供相關意見 ,使 化學物質登錄相關管理辦法能符合國內外管理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