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證有效期限五年,逾期使用需申請展延。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統計,臺南市尚有20家許可證到期的業者未依規定申請展延,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儘速申請,否則形同無照操作,依法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表示,102年臺南市有230家工廠的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證有效期限到期,環保局事先主動寄發通知,提醒業者於許可證到期日前3至6個月申請展延,迄今共有175件家提出申請,獲准展延,平均每月約發出15張展延操作許可證;其餘有一成業者停業,已主動申請註銷或讓許可證自動失效;但仍有20家迄未申請展延,已列入現場稽查名單,近期將逐家清查。
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公私場所取得固定空氣污染源的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 。 環保局多年來均舉辦說明會或以電話、傳真、派人現場宣導方式,提醒業者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不過仍有少數業者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環保局已追蹤業者未能如期申請的原因,避免業者延誤,導致許可證失效,面臨必須停止操作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