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零容忍」執法相關法令規定摘要停車&臨時停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
1.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2.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禁止停車線(黃線)
1.定義: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禁止停車線(黃線)之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
1.定義: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之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2.禁止臨時停車之設置目的
係因其車輛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之妨礙人車通行危害性大於停放於禁止停車處所,故禁止臨時停車之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若有縮短之必要時,仍須以個案認定討論,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得以「勸導代替取締」要件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6款,若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違規停車之情形,得以勸導代替取締,但是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等情形,經人檢舉者,仍應製單舉發。
本(18)日新營區大宏里里長蔡崇名偕同多位新營區里長至本分局反映,有關警察深夜舉發違規停車案件說明如下:
104年5月16日4時許民眾以電話向110反映家門前有車輛違停妨礙出入,要求警方派員處理,經本分局員警到場發現民眾檢舉之車輛係違規停放於紅線處所(其中一部逆向停車),且妨礙他(人)車通行,因非屬得以勸導代替取締範圍,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違規停車。
本分局執行本項專案目的係為恢復主要道路交通原有外貌,確保行車安全與順暢,目前執行重點以「併排停車」、「人行道停車」、「消防栓前後10公尺」、「汽車占用機(慢)車道」、「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 」、「交叉路口」及 「不依順向停車」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妨礙他人通行及市容景觀等為主,仍請社會大眾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減少交通事故發生,還給用路人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