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吉良/台南報導】為掌握沿近海漁業資源捕撈狀況及適時採取相關養護管理措施,以利資源永續利用,依據農委會漁業署訂定「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第七點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進入國內24處指定漁港(臺南市為「安平」及「將軍」漁港),應填寫卸魚聲明書,以有利掌握漁獲數據,了解及追溯漁獲物來源,助益捕撈水產品產銷履歷制度建立。
漁港所表示:漁業署於去104 年3月18日公告「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規定鯖鯵漁業、珊瑚漁業、飛魚卵漁業等漁船、歐盟登錄或漁獲外銷漁船及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自公告生效日起須申報卸魚數量。並自今105年7月1日起,擴大實施對象,優先在國內24處主要漁港(臺南市為「安平」及「將軍」漁港)規範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進入該24處指定漁港卸魚(不分魚種)時,需過磅秤量並記錄漁獲物種類及重量後,填寫卸魚聲明書交由在地漁會人員核對簽章,再由漁會將聲明書彙轉漁業署。
漁港所呼籲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船主,一同配合推動漁獲卸魚申報,負起維護漁業資源的責任,即日起進入臺南市「安平」及「將軍」漁港卸魚時,請主動申報卸魚種類及數量,並交由漁會人員確認簽名;另漁業署派駐在24處指定港口之查報員,將指導漁民填寫卸魚聲明書,此外也將派人進行卸魚聲明書之查核,如有發現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卸魚,漁船主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海巡或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構)檢查,將核處收回漁業證照或幹部證書、船員手冊一年以下處分;另查漁船主未依規定填寫及繳交卸魚聲明書,將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漁船卸魚相關作業問題,請洽辦漁港所(趙組員06-390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