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緒勳台南報導】自辦市地重劃之公共設施工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規定,需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施工前應提報經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送請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故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經本局彙整各權管單位審查意見予以核定後,各項工程施工前仍須提監造計畫送請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方可施作。
有關盧崑福議員質詢自辦重劃工程施工事宜,地政局前於108年7月12日函詢內政部有關法規規定及實務執行之疑義,經內政部於108年7月24日函復,於辦理公辦市地重劃區工程施工或監督重劃會辦理之自辦重劃區工程施工,基於實務執行需要,採分區施工分式,即未涉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爭議範圍,於拆遷補償費完成領取或提存後先行施工,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尚無不合。
地政局表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及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除可保障異議地主之權益外,亦避免因少數人以異議拖延整個重劃區進度。另有關自辦重劃區內之地上物補償案件亦非有爭議即可提存,重劃會仍需依獎勵辦法第31條規定之程序予以協調,俟調處不成後方可提存。有爭議若不協調、調處就直接提存,恐會衍生以不合理補償金額提存,損及地上物所有權人權益之情況。
為監督本市自辦市地重劃會儘速就地上物爭議案件辦理協調及提存作業,地政局於108年8月前即清查各自辦重劃區是否有未完成提存即開工之情形,針對尚未提存之異議案件除協助重劃會依程序辦理調處外,亦於108年8月9日及108年11月6日函本府督導之自辦市地重劃區,請其就地上物拆遷補償爭議案,依規定踐行「協調」、「調處」及「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等法定程序,始得進行拆遷工程。
另若已進行重劃工程施工,但尚未完成異議案之拆遷補償費領取或提存程序者,仍請儘速完成領取或提存程序,以免損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之權益,若有違法之情事,本府將依獎勵辦法第18條規定予以處分。
有關工程部分,在本府備查監造計畫後尚未開工,但基於實務情況採分期分區施工者,仍僅得就未涉地上物拆遷補償爭議範圍,於拆遷補償費完成領取及提存後方得先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