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針對李文正議員召開記者會關切學校合作社採購流程事宜,教育局表示,有關合作社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法令,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非法令規定之特殊情形;且教育部及審計部均指示須依法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1.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惟是否採分批方式辦理係屬各校權責。
2. 另依據工程會88年7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8912號函釋:「……二、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三、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3. 另依據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說明:「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時,不管自辦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均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請本權責依法妥處」。
4. 審計部台灣省臺南市審計室於98年10月亦糾正各校委託合作社辦理學生用品等採購違反前揭採購法與教育部函釋,要求應為適法性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