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緒勳/台南報導】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黃0隆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偵破單位: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
偵破時間:98年05月22日17時35分部C
查獲地點:台南市安南區同安路。
嫌 疑 人:黃0隆:男、74年次,設籍:台南市安南區同安路(有恐嚇、妨害自由、賭博、槍砲條例等刑案資料)。
六、案情摘要及偵破經過: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隊長林士晃表示,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分局長葉天恭上任以來極表重視檢肅槍械工作,指示針對查緝槍械專案工作加強布線,爭取績效;將專以擁槍自重,且鋌而走險伺機犯案之不法之徒,繩之以法,以安定台南府城治安。
於98年05月22日04時12分野x南府城安平區建平17街43號前傳出槍響,嗣經民眾打110向警察局勤指中心報案後,偵查隊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勘,經循線找到本案重要證人駕駛04XX-WQ自小客綽號「馬豆」陳0宇指稱本案案發原因應為與渠等友人綽號「芭樂」陳0全有關,且可能因當晚渠等聚集在台南大舞?飲酒作樂時起口角所致。惟堅拒指述持槍射擊之涉嫌人
四分局專案人員幾經沿線調噥妗蠷麂疇輓菪H車追人之方式,比對可疑人車,發現當時乘坐駕駛95XX-WM白色自小客車應為本案嫌疑人,嗣經過濾暨立即調噹賮布袺鬗H之通聯分析比對結果,發現應係曾犯有槍砲、妨害自由等刑案紀錄之綽號「阿隆」黃0隆涉嫌重大。
為有效查緝黃嫌到案,偵查隊專案人員立即依法報請臺南地檢署林仲斌指揮偵辨並核發拘票及緊急搜索指揮書前往綽號「阿隆」黃0隆之落腳點於上記查獲時、地將黃嫌拘提到案,案經詢問黃嫌坦承渠非法持有槍械,辨稱渠在案發現場有持槍僅拉槍機但並未對空鳴槍,本案有陳0全等證人指證及監視錄影帶足勘佐證,全案黃嫌依涉嫌違反槍砲條例依法移請臺南地檢署偵辦。
另黃嫌指稱渠作案後即將作案槍彈拋棄於安南區海東橋下,惟嗣經檢察官指揮消防局於23日下午1時30分閉ㄜe往打撈結果未獲,黃嫌顯有避重就輕既?責之嫌,警方正追查渠槍枝來源及犯罪動機積極擴大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