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彩雲/台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101年12月22日公布實施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商店不得使用保麗龍飲料杯及餐具,經調查礙於有些商店仍有庫存且須先行宣導,故延至於102年4月1日起將全面稽查禁用保麗龍餐杯具,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確實遵守自治條例規定,以免受罰。
環保局說,禁用保麗龍飲料杯、餐具的商店包括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超市、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的餐飲業及連鎖指定飲料販賣業等相關業者。違規使用的業者,第一次查獲依自治條例開出警告單,再度查獲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張局長表示,禁用保麗龍餐杯具的規定,已透過媒體、電子看板、公有頻道等管道不斷宣導,並函文通知相關業者及公(工)會轉達,環保局也派員加強輔導及宣導,讓業者了解保麗龍杯、餐具對環境生態的衝擊及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影響深遠,不容輕忽,希望不僅商店禁用保麗龍杯,每位市民更應自備環保杯具,拒用保麗龍杯具,共同維護我們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