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得繼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獎勵
原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財政部已於101年9月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停止適用。 財政部為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落實改用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符合下列3項規定者:1.經營零售業務。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即能繼續再享有10年租稅優惠。請即早加入開立電子發票之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