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制。 該所提醒,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接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