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環保署上月公告修正「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強化管制煉鋼業的粒狀污染物。管制對象包括煉鋼業電弧爐及鋼鐵鑄造業的電爐,除了修正廢氣排放口濃度標準,煉鋼電弧爐廠房逸散的不透率標準亦修正加嚴,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及早檢視操作狀況並進行改善,以免違反排放標準限值而受罰。
環保局說,煉鋼業電爐包含鋼鐵冶煉、鋼鑄造或灰鐵鑄造等程序的電爐,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雖較一貫煉鋼程序及使用焦碳的熔爐低,但熔煉期排放口會有粒狀污染物排放,且加料及出鋼期間,亦會有粒狀污染物逸散。臺南市除 4 座煉鋼電弧爐外,尚有 18 家鋼 ( 灰 ) 鐵鑄造廠使用電爐,合計 45 座,均應加強管制。
環保局指出,修訂重點包括:加嚴廢氣排放口的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廠房逸散粒狀污染物標準,其中廢氣排放口按煉鋼電弧爐及鑄造電爐分訂標準,既存煉鋼電弧爐排放口濃度限值由 50 mg/Nm3 加嚴為 15 mg/Nm3 ,新設電弧爐則適用更嚴的 10 mg/Nm3 標準。鑄造電爐部分,新設污染源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 50 mg/Nm3 加嚴為 12 mg/Nm3 ,既存鑄造電爐則分二階段加嚴,發布日起加嚴至 30 mg/Nm3 , 106 年 1 月 1 日起再加嚴至 15 mg/Nm3 ,予以業者緩衝時間進行改善。另外,煉鋼電弧爐加料期及出鋼期的廠房不透光率限值由 20% 及 40% 加嚴為 10% ,以逸制廠房揚塵逸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