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光宏/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外籍教師投訴,去年底任職於某私立學校因配偶生產,向校方申請5日陪產假,校方卻以契約及內部規定為由,僅給付勞方2日薪資,剩餘部份以聘僱臨時代課老師費用為由扣除。也有民眾前來檢舉向雇主申請產檢假,勞工卻遭要求需另找時間上班補足請假時數等不法情事。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勞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當然解釋自不得以任何方式減免、扣除、轉換影響勞工權益,前述雇主行為,皆是雇主以變相方式違反規定。
勞工局總計104年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相關申訴案達68件次,其中性別或懷孕歧視案件34件、職場性騷擾19件、違反性平工作權益(如陪產假…等)有15件,較前年增加19%;又違反性平工作權益部分以育嬰留職停薪案件7件佔該部分申訴第一名,其次為生理假4件,產假及陪產假相關等案件3件、家庭照顧假案件1件。王鑫基說,勞工局近年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令廣為宣導包括拍攝微電影、舉辦多場宣導講座以及各類活動中等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意識,已逐步看見成效,成功提升本市勞工注重職場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4年修正許多重要規定,其中,受僱者懷孕期間應給產檢假五日、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依規定薪資需照給,發現有雇主竟以變相的方式違反規定。勞工局表示,類似上述的雇主行為,皆會由本市定期召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2萬以上至30萬元罰緩,甚至會被定期公告違法事業單位名稱。
依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臺南市104年1至10月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為8,404人次,顯示營造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對勞工而言是相當重要的。王鑫基認為勞工局為地方主管機關不希望以強制或行政處分的方式去督促雇主被動式配合,許多女性勞工都有妊娠、分娩造成的風險,懷孕期間的不適、工作上的不便,都值得老闆或員工來重視。且不少研究指出,女性生產時若有伴侶的陪產與支持,不但能夠減低孕產婦的焦慮,還能增進生產品質,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才有訂定產檢假及陪產假規定,立法原意就是減少女性勞工產檢時的不便,以及配偶在分娩期間的陪伴。王鑫基強調,法律應是社會最低的道德保障,如勞僱雙方都能夠「將心比心」互為著想,才是職場長久的經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