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緒勳台南報導】台灣環境法學會於日前假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舉辦「國家氣候變遷、生態系與法制化-以林務土地租金爭議為例」學術座談會,聚焦討論氣候變遷下生態系的法制議題,該座談會邀請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法所王勁力副教授、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推廣部終身學習組組長暨法政組召集人鄭明政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鄭光倫、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郭戎晉出席,並由台灣環境法學會理事長廖欽福擔任主持人,聚焦討論生態系法制化的國內現況剖析。
座談會中談論到,林務局經營國有林地出租作為礦業用地,其租金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為度,包括林地市價加計生態系服務價值(生態損害補償費),但後者費用以高於林地市價4倍計算。林地主管機關所收的所謂生態系服務價值(生態損害補償費)其定性,是對礦業用地使用具有規制性效果之行政計畫行為,為了符合其規範目的與內涵,至少應以法規命令為之。若要承租林地開礦業者承擔生態補償責任,應有明確法律規範制定。生態損害補償費收取,在法治國原則要求下應要有明確法律規範,我國法治關於水土保持法與濕地保育法有明文規定,即為適例。雖然現在國際趨勢對於生態補償費多以財政移轉支付方式來徵收所謂生態補償費或特別稅。世界各國對於生態補償費用收取方式不一,部分國家收取生態補償費用大都由環保部門管理,並朝向建立基金制度來統一支用管理。且該個案關於所謂生態系服務價值計算也以十分不明確。各類型生態所提供的生態功能不盡相同,對人類衍生的經濟價值也有所差異,應有更明確的科學數據採計得出,而非該個案主管機關林務局所用的粗陋的方式所能得徵。
然而,現有的生態系服務功能補償(PES)的法律基盤薄弱,恐難以支持費用徵收制度的實施,其中法令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與監督機制,可能違反財政民主主義的憲法要求。以土地租金附隨徵收PES為例,強制性徵收在缺乏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恐難以達成氣候變遷對策的長期目標,必須強化其法治基礎條件方為有效推進氣候政策。
台灣環境法學會廖欽福理事長指出,現代環境國家在氣候變遷的淨零目標下,是台灣未來的目標,國家踐行保護義務之際,運用諸多財政工具,前提必須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諸如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符合財政民主原則的拘束,可惜的是在政策討論過程中有遠大理想,但是向下具體化,缺乏與法律制度的連結,林務局在執行生態補償機制時,進行費用的收取,對於法律制度的建構缺乏細緻的思考,往往形成「不樂之捐」,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在財政工具選擇上,可能為了規避公法的監督而試圖遁入私法,實則應該嚴格檢視財政工具的法律屬性,並且受到個別構成要件屬性的拘束,方屬正道。
南臺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表示,「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首次會議甫於本月八日召開。由於氣候變遷涉及領域經緯萬端,以總統高度對應,當係的正確方向。但也要注意的是,倘若氣候變遷對策欠缺良善的法制基礎承載,就不會成功。依法行政、公課法定可謂是公法學的基本ABC,在欠缺法源現況下,林務土地租金附隨徵收PES基本上恐怕就是挑戰這個基本法律底線。座談會中,六位與會人員皆針對目前現行法規出多面向觀點與分析,探討關於國內進一步修正相關法規時的走向與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