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緒勳台南報導】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主治醫師郭耀昌談職場過勞面面觀。衛教內容如下 :
案例:
32歲之A君自民國95年至99年擔任某電子科技廠的製程工程師,需輪值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日班時間為0800~1600,小夜班為1600~2400,大夜班為0000~0800;其工作內容包括:負責蝕刻異常品之釋出以及蝕刻區異常機台復機品。A君在民國99年元月某日凌晨被家人發現猝死於家中電腦桌前,經立即送醫急救仍告不治,遺體經過法醫襄驗解剖認定為肥厚性心肌病變合併心因性休克。
A君過去沒有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及肥胖等宿疾;經過勞動檢查所調查發現A君在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達117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加班99小時。因為家屬質疑有過勞致死之嫌,經提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討論後議定為『職業相關的過勞致死』案例。
過勞的爭議與認定基準:
台灣對於過勞的基本定義參酌日本的相關研究認定為職業相關因素所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勞委會在民國99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該項參考指引的制訂提供社會大眾對於過勞的觀念有所依循標準。
此次的修訂重點包括以下各點:
1. 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要因而是個人疾病惡化型之疾病,列舉目標疾病種類及歸納何種複數條件下會促發疾病;凡符合認定指引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病。在新的指引中已經去除可能引起爭議的舊條文內容「…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之特殊壓力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由質與量考量工作特殊壓力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者」,該內容造成實質認定的困擾而在此次修訂時予以刪除。
2. 重新制訂超時工作的認定基準—
以每兩週84小時工時作為基準,超過的時數被視為加班時數。發病日至發病前一個月內加班時數達92小時,發病日至發病前二至六個月內加班時數平均每月達72小時,或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加班時數達每個月平均37小時,均可能被視為有過重的工作負荷事實。
3. 過勞之認定應以職業原因加重或促發認定之,且不限於「在工作場所發生」與否。
4. 新增列「目標疾病」項目有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對於其他非表列的目標疾病之腦心血管疾病造成的猝死案例如有解剖或文獻報告可支持,且工作負荷對於惡化促發之貢獻大於50%者也得以被擴大認定為過勞---
表列腦血管目標疾病有: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
表列心血管目標疾病有:心肌梗賽、急性心肌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及嚴重心律不整。
5.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核定的「責任制」產業工作者,業者不得自行認定其實施之合法性;本案例所屬的製造業即屬非法定實施責任制之產業。
6. 增列「雇主舉證」之原則---先聽取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
在新的修訂條文中仍再次強調為避免過勞之爭議發生,對於過勞者之遺體應盡量爭取接受解剖以釐清真相及確認死因。此外,對於過勞的職業相關因子認定不可單視加班時數的數字,新的參考指引提醒大家需一併考量「非超時加班」的異常工作負荷因素,例如:輪班/夜班工作、不規則工時、經常出差、異常溫度、工作緊張的精神壓力。未來在實務上不可侷限於工作時數的計算為唯一準則,必須整體考量上述因素才可免於損及過勞受害者的法定權益。